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矿与被告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8月10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存在重大信访隐患,2015年8月1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暂停审限,2016年6月25日恢复审限。2016年6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新洪杨*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应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2.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生活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