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太白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9日,原告武**因多囊肾并感染、多囊肝并囊肿减压术后、多囊肝、高血压3级极高危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08年12月8日,原告武**与被告人寿太白公司签订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331-425-01501055-6),投保人姓名:王**,被保险人姓名:武**。投保人王**于2008年至2015年缴纳了八期保费每年2000元,共计16000元。2011年7月13日原告以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病4期、多囊肾、囊肿破裂出血、肾性高血压、多囊肝,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2014年11月10日原告以慢性肾功能衰竭、肾性高血压、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多囊肾、囊肿破裂出血、多囊肝,在陕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十九天。2015年11...(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