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诏安宜嘉服装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被告沈**、诏安宜嘉服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诏安宜嘉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1月16日7时55分,被告沈**驾驶闽e******号中型普通客车在201省道七三五零一部队路段最北侧车道内,在自西往东倒车的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致车尾部碰撞其车后站立于路边的行人即原告唐**,后该车辆右后轮碾压过原告右脚,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25日,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3)第****号),认定被告沈**...(本文书还有4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