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丁*及委托代理人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被告私下取走的105000元。被告丁*辩称,同意与原告夏*离婚,但原告所述2013年10月12日被告在其车内拿走10.5万元现金不是事实。自2010年原被告分居,所以原告称其车内10.5万元被被告拿走与事实不符。夫妻共同财产有泗洪富园天郡**栋**号住房一套及比亚迪轿车一辆(原告手中),要求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8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一女一子,女儿夏*于2000年10月**日出生,儿子夏乙于2004年2月15日(农*)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