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东************与被告天津市泽*********、天津市岐*******、天津岐丰******、天津市岐*******、天津勇恒******、刘**、张**、王**、刘**、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以盛京银行为甲方、被告泽宇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801*****000005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20000000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间为1年,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授信资金的本金、利息,按时支付全部应付费用,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甲方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还记载了其他事项。
同日,以盛京银行为贷款人,被告泽宇公司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801*****000012号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是20801*****000005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借款金额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以借据上标明的放款日和还款日为准,贷款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基础上上浮20%,实际执行年利率为7.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对借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含一年),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利率,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2015年5月6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本文书还有5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