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在常熟市古里镇淼泉针织厂内张*(系张**之父)与车间主任肖*、小组组长靳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秦**、张**、马*等人至上述厂内与靳某发生争执,秦**、张**、马*对靳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靳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靳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秦**、张**、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秦**、张**、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靳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邬*、肖*、张*、秦*、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秦**、张**当庭对自己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