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849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13日的利息7,442.41元及滞纳金、罚息12,771.41,合计人民币120,062.82元;2、判令被告周**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周**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以信用卡中不存在罚息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的规定,故将诉讼请求第1、2项变更为“1、判令...(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