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黄**、刘**向法院所举证据:(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查询结果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竹集建93字第0113287号)和潘**房产登记档案复印材料。潘**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二审中,黄**、刘**申请证人黄某3、黄某4、黄某5、罗*出庭作证,证明:黄**、刘**未卖房子,也没有看到公*,没有交土地费。对于该四位证人证言,潘**质证认为四位证人与黄**、刘**有亲属关系,证明内容均不真实。本院认为,该四位证人既然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应当在一审期间出庭作证,而黄**、刘**在二审期间才申请其出庭作证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也未说明理由,且四位证人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本案是房屋买卖关系的内容大相径庭,因此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潘**所举证据:(一)潘**入户协议书、黄**出售大竹县幸福街**号房屋给冷雪飞加盖黄**印章的合同、大竹县杨*信用社取款存单四张。黄**、刘**对该组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