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诉被告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原告张*、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48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丧葬费22000元、死亡赔偿金58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85万元(含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过的11万元,最终总计数额为74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晨4时许,被告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岗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郑州市伏牛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与原告张*之父亲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