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大明灯具成套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真本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2564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49666.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76769.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612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份,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灯具产品,并与原告签署两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预付10%的定金,货到现场付至总额65%,2015年底付至总额的95%,余款5%质...(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