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刘**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7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该笔借款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6年3、4月份,被告以股市行情好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17万元整,并承诺三个月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三个月期满原告多次催要时,被告却以钱被朋友拿走为由拒不归还,后原告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被告刘**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底,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2016年3月、4月,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17笔...(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