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谷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鑫致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137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泗洪××车门乡工业园区的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建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成厂房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确定最终实际工程款为1051375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鑫致达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建钢结构厂房是事实,但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已经由案外人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