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江苏嘉谷******与被告江苏鑫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苏132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08
  •  
  • 【案例概要】

    原告江苏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谷公司)与被告江苏鑫致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鑫致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137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泗洪××车门乡工业园区的钢结构厂房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建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成厂房并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确定最终实际工程款为1051375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鑫致达公司辩称,原告为被告建钢结构厂房是事实,但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已经由案外人宿迁市常鑫建材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