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第一次开庭到庭、第二次开庭未到庭)、白**(第一次开庭未到庭、第二次开庭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623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4日22时04分,王*连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曹*甸工业区通岛路甸头立交桥桥北时,与同向刘*印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货车追尾,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由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3021*****6007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连负全部责任,刘*印无责任。王*连驾驶的冀b×××××号重型...(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