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湛江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庄街道办龙潮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潮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湛江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湛江三建公司提交的增加工程量部分实物照片及公证书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驳回对增加工程款部分请求的判决。2、本案原一、二审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直接判决认定增加工程款的事实,却以湛江三建公司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为由作出错误的判决。为此,请求再审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判令龙潮公司向湛江三建公司立即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40259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龙潮村委会承担。
龙潮村委会提交意见称,1、本案湛江三建公司虽称已增加工程量部分,但在履行该施工合同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湛江三建公司从未...(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