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昂树芳与被告陈**、中财保弥勒支公司、平安石林支公司、普贵宝、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昂树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中财保弥勒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平安石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昌**、被告普贵宝、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昂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76872.96元,其中:医疗费28994.56元、后期治疗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5280元(60天+28天)×60元、残疾赔偿金68666.4元(28611元×20年×10%)、误工费39009.6元(102天+150天)×154.8元、护理费13622.4元(60天+28天)×154.8元、交通费1000元、...(本文书还有3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