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丹阳市鑫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自被告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供原告查阅和复制;2、判令被告提供自被告成立之日起至今的各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和复制;3、判令被告提供自被告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查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公司自2013年11月15日设立以来一直由股东臧**实际经营,原告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经原告要求,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