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第三人张*、张*、黑龙江省五常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被告王**、第三人黑龙江省五常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对五常市前进街糖酒综合楼**号**层东9门西4门房产的执行。2,驳回被告王**之异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执行第三人黑龙江省五常运输有限公司、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法院执行(2012)五民初字第219号案件查封的张*与王**的共同财产。王**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获得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8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原告以(2016)黑018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