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辩称:由公交公司决定。
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1、在事故认定之前,我公司垫付医疗费98593.31元;2、我公司职工承担同等责任的一半,愿意在事故责任的范围内根据规定以及我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费用标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辩称:1、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保险公司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元,没有承保不计免赔险。因此我公司最高赔偿“交强险”120000元,“商业三者险”90000元,因案件还涉及到另外一个伤者,请求法院在“交强险”内保留一定份额。2、诉讼费不承担。3、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损失过高。
被告铜陵市郊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辩称:1、我局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2、我局是否...(本文书还有2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