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省盛德隆实业有限公司贵阳方糖娱乐分公司(下称方糖分公司)、江西省盛德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盛德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筑知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音集协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主要从事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9月5日和2011年7月4日,音集协先后与华谊公司和竹书房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为上述两份授权合同的甲方,华谊公司和竹书房公司分别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方式授予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权利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所创作作品的权利;音集协行使信托管理的内容,包括与上述音像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2年2月13日,经音集协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两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2年6月5日,贵阳市立...(本文书还有6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