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建房合同关系属实,但原告给被告建造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原告对房屋质量问题不予解决处理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的诉讼请求应由法院判决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牛**(甲方)与原告牟*(乙方)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包建造甲方在长安区杜曲街办夏侯村的**层民房住宅,承包方式为土建清包工,还约定了承包范围、质量要求、结算方法(包含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对于工程余款,协议约定在完工后七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15年9月,原告施工完毕。随后,双方进行了计算,被告于同年9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总结》单据一份,写明工程款共计586000元,已付款415000元,余款为171000元。2015年10月,被告向原告付款40000元。对余款131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遂于201...(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