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吴**、吴*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利、吴**、吴*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张利的辩护人提出,张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吴**的辩护人提出,吴**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吴*雷的辩护人提出,吴*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利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安徽省盛某2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2网络公司),并由他人进行经营。自2013年底起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利接受控制经营该公司,并将公司营业地点先后迁至蚌埠市龙子湖区星宇动漫文化产业园、淮上区丽***小区**...(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