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珉得鑫都商贸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珉得公司静海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珉得公司静海分公司向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3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0元,共计177975元;2.案件受理费由珉得公司静海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系珉得公司静海分公司处员工,操作工,月工资6000元,2016年7月24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5.5个月,伤残八级,2017年7月14日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为此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珉得公司静海分公司辩称,工伤事实认可,工资及各项待遇的数额请法院依法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张**2016年7月24日...(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