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贾**、第三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被告贾**申请追加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据被告贾**的申请,依法追加朱**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第三人朱**、第三人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元月14日,被告贾**因经济紧张,通过第三人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通过第三人朱**向被告贾**催要,但至今未还。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被告贾**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00元(至起诉之日);2、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贾**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借条一份。
被告贾**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并没有将50000元现金交付给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