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迪艾细胞分子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以下简称二五四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邵*,被告二五四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605668.92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业期间的预期收益499万元;4、被告从2010年5月-2013年8月经营期间收入分成款项中返还原告3160000元;5、被告补偿原告办公设备残值,设备归被告所有;6、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共同成立“生物诊疗中心”,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独立核算。由被告提供场地,原告投入500万元资金购置细胞治疗相关设备及场地装修、病房改造、购置办公设备及营销、宣传、推广等。利润分配比例为第1-6年生物诊疗中心毛收入20%和第7-9年毛收入25%归被告所有。剩余金额扣除医院垫资的成本等费用后归原告所有。合作期限八年,即到2019年1月终止。协议约定:被告自签订合同后,应立即负责中心开展生物治疗资质的申报,并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将设立该中心所需军内相关手续(如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许可,资质及临床应用的许可手续)办理完成。届时因许**问题而影响生物诊疗中心正常运营...(本文书还有5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