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和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12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确认原告对借给玉保光的50000元享有25000元的债权。因原告从未见过玉保光、严忠宁本人,也不知其住址,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打听二人身份信息,以及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50000元的债权凭证,均遭拒绝。原告为此于2016年2月24日以玉保光、严忠宁及陈*为被告,以民间借贷事由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6)桂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只应享有25000元玉保光的债权,现其占有玉保光归还的全部借款,违反了生效判决中对玉保光债权的分割,原告可另行向陈*主张权利。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