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纪**,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杜*、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824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安**,被告杜*、王*的委托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于2012年开始到被告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主管,任职期间兢兢业业,开发客户数十个,不料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原告,在此期间被告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辞退原告后,也没给任何经济补偿,且扣发了本应属于自己劳动所得的提成工资,经多次沟通均无结果,且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基于以上事实...(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