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仲*、人民财险宝应支公司、人寿财险宝应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民财险宝应支公司对原告王**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无异议。对证据5-6有异议,根据原告的伤情,其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支出不合理,待其公司审核后决定是否申请对医疗费必要性和合理性鉴定。对证据7有异议,该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而且原告的伤情对其劳动力不产生影响,构不成伤残,其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8,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不构成伤残,即使构成十级伤残,也不必然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支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不构成伤残。对证据13-14有异议,原告仅提供了收入证明,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和个税缴纳证明,还有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不认可原告的误工损失。对证据15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丈夫张明明的收入情况以及请...(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