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株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怀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石美蓉担任法庭记录。庭审中,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劳**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华安保险株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3年10月16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普通摩托车与对向驶来的被告劳**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郭**及其同乘人员唐进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4日,株洲市天元区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认定:被告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告劳**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因无力承担治疗费,住院8天后被迫出院。2013年10月...(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