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广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的委托代理人吴**、黄*,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诉称,被告分别于2012年3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偿还借款17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已偿还完毕。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于2012年3月4日向原告商**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2年3月26日偿还;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约定于2012年4月10日前偿还;于2013年11...(本文书还有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