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翔宇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翔宇)、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六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2017)津01民终****号上诉案中申请人赵**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现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13758元或发回重审;3.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涉案工程存在变更或增项,被申请人并未支付变更及增项的工程款,而一审法院对此只是简单的表述“导墙增项款”一节,因申请人对此所提出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的表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1.申请人要求支付的变更及增项部分不光包括导墙一项,还包括电梯门口加过...(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