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2017年8月2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97726.4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435.60元、检查费755.00元、鉴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93335.8元(按农村户口河南省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4日我在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佐曙村工地施工时,被第三人所有的挖掘机作业时因管道滑动挤伤。该挖掘机在被告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并第三者责任无免赔。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