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证明2012年在阳泉市仲裁委主张职工、保险权利、2013年7月在国家人社部主张正退和保险权利。2013、2014年矿区法院主张正退、保险权利。应辞职三年上班,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赔偿各种保险,吃双份的权利、辞职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说明。秦**、秦*才同属一人等共19份证明材料。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阳煤集团是个单位的名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没有象签订劳动合同那样的法人签字批准。法人没有批准却说成我与单位的招牌、名称”解除劳动关系”。这就是说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是人。阳煤集团、宏厦三建,阳泉矿区法...(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