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陕致玎、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侯**、乔**,被上诉人翼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和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小额贷款公司诉称:被告张**、陕致玎、翼城县亿通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铸业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利率1.8%,借期三个月,被告侯**为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本文书还有1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