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罗**与被告刘**、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罗**、原告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罗**医疗费项目损失、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7531.40元。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医疗费项目损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8055.26元。庭审中,减去财产损失15000元,并更诉讼请求为13055.26元。
两原告同时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刘**驾驶谢**所有的湘x小型轿车行至新邵县坪上镇娄星高速连接线明星村地段时,撞到由罗**驾...(本文书还有3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