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张*、青岛力诺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青岛力诺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62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2、判令被告张*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500元;3、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4、判令被告青岛力诺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和...(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