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董**、徐**、管*、青岛波尔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徐**、管*、青岛波尔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6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18日);2、判令被告董**、徐**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400元;3、判令被告董**、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按照年息24%计算;4、判令被告管*、青岛波尔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