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乌兰浩特市腾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包满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兰浩特市腾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包满都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704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整,合计人民币470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麦草400吨,每吨单价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双方对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均有约定,并约定定违约金计算方式。2017年3月26日,原告将货物37.04吨送至第一被告...(本文书还有1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