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长松诉被告周**、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代长松的诉请:1、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9463.55元(其中医疗费110596.96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1700元、伤残赔偿金64922.40元、护理费8100元、误工费18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33519.36元,主次责按七、三比例分后原告应得赔偿款为199463.55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丽红于2016年9月19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长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1月16日02时40分许,被...(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