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王**、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诉称,2016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王**驾驶湘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东县城两塘路金三角菜市场地段时,撞伤行人即原告杨**和杨**。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杨**不负责任。湘e×××××号车在被告邵东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杨**、杨**医疗费、后期康复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9...(本文书还有2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