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廖**认为被告人潘xx具有自首情节,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0日16时30分,被告人潘x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起亚”牌小客车搭乘被害人林xx(系被告人潘xx之妻)、潘x林(系被告人潘xx之女)沿柳*市柳*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蓝天铸造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越过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在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黄xx生驾驶并搭乘被害人蓝xx、梁**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