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因与被告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6年7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张**驾驶鲁r×××××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黄德镇小街村路口时,与吴*帅驾驶的豫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豫g×××××号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封丘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被告张**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因涉案事故遭受的损失有医疗费45584.43元、固定物取出费用7000元、购买人血蛋白1080元、下肢固定支具费用2500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9250元、护理费10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78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89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