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蒋**、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其医疗费8,579.16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4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助动车修理费2,100元、鉴定费2,1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损失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及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蒋**赔偿。同意蒋**为童**垫付的2,366.90元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3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