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泗阳县新袁*人民政府、泗阳县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泗阳县新袁*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夏**、被告泗阳县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新袁*袁*社区境内北京路以北、众裴路以西、文成路以南、位于大润发大卖场向北第17、18两间商住(上下两层)房拥有所有权,并判令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2.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按288.96平方米,每月20元每平方米计算,自...(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