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叶**、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74,849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止),及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两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叶**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2月,被告叶**因经营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300万元。...(本文书还有1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