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诉被告长沙恒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付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灿红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诉称,2010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216261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锑都家园第**栋**号房,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房,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被告)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被告的实际交房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逾期交房共计151天,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531元。被告违反湘价(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向原告收取代收费7450元(管道天燃气工程建设服务费、抽油烟机费、防盗门费、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信宽带网费),其应将该款退还原告。另外,被告还向原告代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办证等费*14078元,至今实际代原告缴纳维修基金4325元、契税2163元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费392元,尚有余款7198元应退还原告。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本文书还有5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