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71000元、利息10260元,共计18126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分别与案外人王**、郑州市管城区新华源石材厂签订施工合同,年底结算支付工程款,由于当时原告银行卡无法使用,经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协商一致,案外人将工程款打入被告银行账户,再由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4日,案外人郑州市管城区新华源石材厂将60000元工程款分两次转入被告账户;2016年1月26日案外人王**将120000元工程款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收到案外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拒绝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仅返还9000元,至今仍有171000元未返还。故请法院审理后判如原告所请。
王*...(本文书还有1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