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因与被告王**发生离婚纠纷,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松、高晓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婷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她与王**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无法建立起感情。加上性格差异过大,双方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矛盾也越来越多,婚姻已无法维持,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