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因与被告邓**发生离婚纠纷,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诉称:司**与邓**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30日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且邓**在婚前隐瞒了其生育一小孩的事实,司**知道这一情况后已经木已成舟,无奈之下只得勉强维持这段婚姻。此后又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过大,双方的隔阂越来越大,婚姻已无法维持。鉴于此,双方曾于2013年协商离婚事宜,邓**提出一次性补偿其15万元(之前邓**借司**的父亲4万,再给付11万),然后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司**借款筹到11万并给了邓**之后,邓**却反悔,要求司**再支付一笔补偿款。司**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许司**与邓**离婚;...(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