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升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邹**(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于2013年5月29日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4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用途为助业。另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为确保合同履行,被告以自有的位于长沙市英蓉区车站北路**号**象新天公寓5号栋**房、**房两套房产(以下简称万象新天1908、**房)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为房他证芙蓉字第513039042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但由于被告曾...(本文书还有3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