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胡**、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2011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1)雨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胡**涉嫌刑事犯罪,于2011年9月被长沙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罪立案侦查,本案审理需等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胡**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原告申请恢复审理,2013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09年12月28日,胡**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0000元,并口头约定自借款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09年12月30日,解**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愿意对胡**的200000元借款本息及追索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12月3...(本文书还有2944字未显示)